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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两公司投资合作设立C公司,约定固定回报是否可行?

求教:A 、B两公司出资成立C公司,投资合作协议中约定,A参考C公司的重大决策,每年获得固定回报,但不承担风险。根据《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可能被认定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而认定投资合作协议无效;即使未认定为供贷行为,也可能因为不承担风险,而将保底条款认为显失公司而被认定无效。  本人认为此种约定固定回报的合作方式较为常见,是否有其他变通方式,使其合法化??

多谢版本,海富案例之前已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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