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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IPO及增发或需保监会批准

历经了半年的修改之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下称《办法》)日前再度公开征求意见。对比去年8月公示的一稿,记者发现,《办法》首次增加了对保险公司IPO及上市后增发的监管要求,保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后增发的,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的监管意见函。同时保险公司需要满足偿付能力要求、治理结构完善、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要求。
保监会规范险企融资行为
今年以来,中国平安天量再融资事件在A股市场上掀起了轩然大波,不少投资者都将质疑对准了证监会的监管行为。而此次保监会却悄然出手,对保险公司再融资行为进行规范。
记者发现,再次征求意见的《办法》中涉及保险公司IPO及增发的共有三条:应当取得保监会的监管意见函(第17条);应当符合偿付能力满足监管要求、治理结构比较完善、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内控体系比较健全以及具备较高的风险管理水平等五项条件(第18条);应当提交偿付能力与公司治理状况说明等六项材料(第29条)。
虽然保监会相关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否认将险企再融资行为纳入《办法》监管与“平安事件”有关,但有分析人士认为,其实保监会此前也是以这些条件来要求保险公司的,但并没有明文规定。
股东三年限制松绑
记者发现,《办法》虽对险企再融资上了“紧箍咒”,但对险企股权投资却有松绑迹象。在去年8月份公开征求意见的《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中规定,“发起人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外资股东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或置换。”而修改后,三年的持股时间期限已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境外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遵循长期持有、优化治理、业务合作原则”这一描述性要求。
对于保监会松绑险企股权投资,中央财经大学系主任郝演苏表示了支持。“目前希望投资保险业的资本很多,但由于很多资本对保险行业的管理运营方式、盈利方式不了解,不少是属于试探性投资。”郝演苏分析说,如果强制其必须持有保险公司股权3年或以上,很容易酿成投资人与职业经理人意见不统一,从而影响董事会战略决策,做出大量短期行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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