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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R似不会被采用 红筹回归A股可借鉴联通模式

红筹公司如何回归境内市场,有望于2007年再次破题。1月5日,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总经理傅成玉表示,正在和中国证监会沟通,希望有关部门能够改进法律,推动红筹公司回归A股。

红筹公司不采用A股形式,恐怕难以回归内地市场。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姚刚最近表示:中国证监会正“积极研究红筹公司回归A股市场的方式和途径”。此前,市场对红筹公司发行中国存托凭证(CDR)颇多期待。但中国存托凭证和A股的概念完全不一样。从相关的表述看,中国存托凭证形式似乎不会被采用。
不让红筹公司发行中国存托凭证,符合现行法律的精神。依照《公司法》规定,在境内设立、所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就是中国上市公司。这也是注册地在境外且大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红筹公司,无法直接发行A股的法律依据。从《公司法》的精神看,红筹公司属于境外企业,是外国投资者中的一类。因而,其相关行为应由《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等规章约束。该规定给出的相关定义是:“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红筹公司则是特殊目的公司的一种。如果红筹公司可以发行中国存托凭证,那么,非红筹公司的境外企业一旦提出要享受相同待遇,我们就不便拒绝。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主任祁斌最近在接受《证券时报》专访时表示,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政策取向,至少有三个层次的战略目标考虑,即本土金融机构的强大、本土资本市场的强大以及实体经济的强大。当前,我们离这些目标还很远,境内市场也不具备全面承载境外企业的能力。笔者认为,希望通过修改法律,让红筹公司回归A股市场,程序复杂,短期内难以成行。
红筹公司回归A股市场,可以有多种形式和途径。比如在港上市的联通就是在上交所上市的中国联通的孙公司。因此,让境内上市公司直接控股或间接控股红筹公司的模式,依旧可以采用。笔者认为,红筹公司控股的境内公司也可以直接在境内上市。这两种模式的共同点是:红筹公司的控制人或被控制人必须是注册地在境内的股份有限公司。但多数红筹公司的控制人或被控制人并非境内已经存在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因此,由红筹公司的控制人或被控制人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更容易符合A股首发的条件。
一些红筹公司回归A股市场后,是否还需要维持境外间接上市地位,也值得研究。我们可以对在港上市的红筹公司变更为H股公司作探索。《公司法》并无境外企业变更注册地址至境内的规定。红筹公司迁至境内,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发行A股,则缺乏法律依据。但采用中国联通模式回归A股市场的,A股公司可以吸收合并在港上市的红筹公司,并安排红筹股置换为相应的H 股。这样,间接上市的红筹公司也就变为直接上市的H股公司。红筹公司为全流通上市公司。除建设银行外,仅在境外上市的H股、S股公司则并非全流通上市公司。因此,采用中国联通模式回归A股市场的,也可以更为方便地出让壳资源,并就是否另行发行H股作出决定。这些做法,没有法律上的障碍,但可以使上市公司的股权关系更简单明了。
红筹公司回归境内市场的破题,有利于积极培育蓝筹股市场。当前,H股和香港红筹股的流通市值分别超过3.5 和3万亿港元。新加坡等市场的红筹股,也有很大的流通市值。因此,安排红筹公司回归境内市场,将大大丰富蓝筹股的上市资源,完善境内上市公司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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