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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人士透露,即将于下半年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一个重要议题,就是金融协调监管。目前,正在由有关方面牵头组织专题调研,关于成立金融协调监管委员会的报告要到八月底才能上报国务院。按照惯例,由有关方面牵头负责往往最终倾向于成立一个新机构。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呼之欲出。 今年以来,金融混业的脚步越走越急:中国人寿成为中信证券第二大股东、平安保险成功收购深圳商业银行89.24%的股权、交行建行拟在内地设立保险公司……专家指出,年底金融业开放大限是我国实施金融多元化经营的一大动力。 另一方面,在长期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下,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冲突日益增多。分业监管的模式以监管权力划分为特征,这种模式变相割裂了统一的市场。“金融市场应该是统一互联的,这样才是有效率的。现在每个监管机构都把自己监管的领域当成了自家的自留地,别人都碰不得。”一位金融资深从业人员如是说。 在此背景下,关于设立金融协调监管委员会的消息也才格外引人注目。不少专家对它寄予厚望,认为设立金融协调监管委员会这一机构可以解决目前金融领域存在的监管冲突、监管空白等头疼问题。 虽然目前有关方面仍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关于成立金融协调监管委员会的报告要到八月底才能上报国务院。但专家认为,金融协调监管委员会这一机构的定位切入点非常关键。否则,或管的太死,有重复监管之嫌;或协调不够,不能充分发挥机构的作用。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副所长巴曙松认为,这一机构的定位,可以类似金融控股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金融控股公司在总公司层面是多元化经营,但在子公司层面是分业经营,这样金融控股公司既能适应混业经营也能适应分业经营。所以,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关键是要发挥更高层次的整合作用,既要防止监管越位,又要防止监管真空。为此,其职能应该是关注并表监管、金融创新以及一些空白监管地带。 具体来说,金融协调监管委员会的职能可以包括四类: 第一,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并表监管。在目前的分业监管模式下,对金融控股机构实行主监管制度,即对集团层面按其主业性质归属相应的部门监管;对子公司按照业务性质实行分业监管。这样,没有一个监管部门能够完整的掌握跨领域金融机构的全貌,对整个集团统一的资产负债表、资本充足率并无了解,关联交易的监控也是空白。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可以在这方面进行并表监管。 第二,对目前已经实际存在的实业类控股公司,由于其集团层面不属于金融机构而是实业机构,因此不在主监管领域内,属于目前监管机构没有覆盖到的地方。这可以由金融协调监管委员会来监管。 第三,协调金融创新业务领域的监管。在分业监管模式下,金融创新往往存在监管混乱的局面,一个创新产品可能要几家监管部门批,最终可能还定不下来。因此,金融协调监管委员会可以来划清创新产品审批与否的界限以及相应流程。 此外,目前的金融活动中,还有些领域如担保,现在的监管部门并没有覆盖到。对此,也可由金融协调监管委员会来协调监管。 巴曙松还指出,金融协调监管委员会除监管职能外,还应该有强有力的协调功能,比如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冲突、货币政策的协调以及推动与金融混业相关的立法工作等。 金融混业经营一个重要的配套立法工作,便是目前正在由央行起草的《金融控股公司法》。但消息人士透露,由于无法取得其他相关部门的共识,这一法规的起草工作目前已经搁置下来,只能期盼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后再获进一步推动。专家希望,若金融协调监管委员会能够成立,可以在相关立法的协调推动上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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