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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作剧”,谁该为你买单?

  一、   案例介绍

 

 《中国证券报》的《读者热线》于2001年1月13日刊登《股票被盗卖,资金被冒提、责任谁负》一文后,在广大读者中引起很大反响,许多股民朋友致电《中国证券报》,反映自己的类似遭遇,希望得到专家指点和法律援助。 现将《中国证券报》记者张德斌报道的其中一位股民的遭遇及给予的指点介绍如下: 近日,湖北宜昌投资者尤女士给我们打来电话,反映她账户中的股票被人恶意盗卖,并利用其资金恶意买入亿安科技(0008)的事情。尤女士并给我们传真了一份很长的文字材料,对事情经过作了详细叙述。以下是从尤女士所提供的材料中摘录整理的部分内容: 今年元月9日下午,我在营业部大厅刷卡查看自己的股票时,电脑屏显示“密码错误”(我输入的是自己设定的正确密码)。我试着多次重新输入密码,并三次更换电脑,反复操作,均无济于事。

  次日上午约10点,我按营业部的要求带齐相关证件,办了清密手续,却意外地发现我原持有的5只股票变成了1只。营业部冯经经理告诉我,“你的股票被别人通过电话委托卖掉,买了亿安科技1400股”,并说这完全是因我自己泄露密码所致。她建议我立即平仓,然后按该营业部咨询人员刘某的意见做股票,以挽回损失。此时亿安科技已跌停板,无法卖出。我随即向公安局报了案。当晚,中央电视二台报道,中国证监会要严肃查处操纵亿安科技股票价格的事,并对重仓持有的机构进行重点监控。 从打印来的各种单据中,我还发现了许多疑点: 1、原有的5只股票都是以极低的价格委托卖出,而亿安科技这只有问题的股票却是以极高的委买价买入,完成整个操作,前后只花了4分钟。如,当天西安民生最低价9.90元,而委托卖出价却低至9.50元。 2、为什么各只股票的成交时间比委托时间提前了13秒到36秒?难道时间会倒流?为什么邯郸钢铁的成交时间为14时16分16秒,而资金却比在14时13分07秒成交的西安民生的资金先列到我的账上? 3、为什么元月5日更改密码打印单的摘要栏上注有“处理中心”,而元月10日我去修改密码后摘要栏上是空的? 类似的疑点很多,期盼得到贵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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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原因分析

 

 尤女士账户中的股票被人恶意低价卖出,并利用其资金恶入高价买进其他股票的事件足以说明我国证券市场仍然存在制度、管理、技术等层面的漏洞,以致广大散户的证券资金安全不能得到有效保证。同时,这中间还包含有复杂的法律理解与认识问题。也就是说,谁来对此负法律责任的问题有待探讨。 从法律的角度看,这件事的责任应如何划分?即便这件事真的仅仅只是“恶作剧”,那么谁又该为这“恶作剧”买单呢?就尤女士在来信中反映的情况,我们向有关法律专家进行了咨询。 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世建、陈小怡认为,根据来信陈述的事情经过,尚难以判定应由哪一方来承担尤女士股票被盗卖而造成的损失。有关事实须待进一步查实,尤其是:1、元月5日更改密码打印单的问题,该打印单能否说明偷改其账户密码的人是以何种方式(柜面委托、电脑自动、电话委托)修改其账号密码的;2、证券营业部交易记录有没有修改的迹象,因何种原因更改。尤女士可以请求公安部门对以上两方面的事实进一步调查,以查寻嫌疑人或者确定责任人。如果尤女士的账户密码是在柜面被偷改,而营业部未尽勤勉核证的职责,则营业部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核对证券营业部的交易记录可以查明营业部是否存在擅自在客户账户上交易做成交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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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劳塞德律师事务所证券律师徐猛则认为,从来信叙述的情况来看,这次意外交易的损失可能不得不由尤女士自己来承担。徐律师列举了两点原因:首先,根据客户与证券营业部的委托合同,证券营业部应当且只能根据客户的指令代客户买卖股票。在现行的电话委托交易方式下,委托人与代理人互不见面、互不认识,证券营业部判断客户的指令是否有效,只能看股东账号和交易密码是否正确。如果非客户得知客户的上述资料,以客户的身份给证券营业部下达委托指令,证券营业部只要验证密码及账号正确,就视为客户自己下达的指令,就必须按照指令行事。营业部既不必考虑客户盈亏,也不必查询交易指令来自哪部电话。可见,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客户的密码和股东账号失密,唯一的办法是:发现异常情况,立即修改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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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律师还指出,如果客户认为是证券营业部人员或者恶作剧者故意损害自己的利益,根据“谁主张、谁举证”一般原则,客户就承担举证责任。毫无疑问,客户要取得这样的证据几乎是不可能的。尤女士手中现有的证据,比如交割单的时间有误、有人近期卖过亿安股票(在集合竞价、电脑搓合的规则下,客户是从交易所这个公开市场上买股票,而不是从同一证券营业部的客户手中买股票,股票的买卖双方互不认识)等等,与其损失之间都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即不能以此证明证券营业部的人员实施了侵权行为,也就不能要求证券营业部为此承担责任。至于那个所谓搞恶作剧的人,且不说目前没有证据证明真有此人存在,即使真有此人,由于其实施侵权行为无需证券营业部帮助,而且其出处无从查起,对其造成的损害后果,暂时也只能由受害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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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启示

 

听了律师的上述观点,我们不免感到一些遗憾和沮丧。近一段时间来,我们多次接到中小投资者的类似反映,不能不让人为投资者的证券资金安全感到担忧。 从投资者自身来讲,有什么有效的办法可以防范这类事情的发生,确保自己的证券与资金安全?有关律师就这个问题发表了各自的看法。 李世建律师认为,凭密码交易的电脑自动委托和电话委托方式解决了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初期跑道不畅的瓶颈问题,极大方便了投资者的交易活动,因而得到绝大多数投资者的认同。但是,这种先进便捷的技术并没有能解决同时带来的法律技术问题,即行为人身份确认的问题。 “谁输入密码,谁就是主人”与核对身份证、股东账户卡(资金账户卡)加签字的委托方式相比,凭密码交易的风险性无疑要大得多,由此而产生的偷窥密码、证券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密码、电脑技术人员利用技术手段窃取密码或强行解码等证券交易违法现象,都可能给投资者造成很大损失。而证券公司为自身利益着想,全部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凭密码交易的风险转由客户承担。因此,投资者在选择委托方式时,必须对凭密码交易这种委托方式所面临的技术风险和法律风险有清醒的理解和认识。尤其在交易不频繁、柜面委托易于办理的情况下,柜面委托方式是最稳妥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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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律师向中小投资者建议,如果选择凭密码交易的电脑自助委托、电话委托方式,应当从以下几方面来控制和减少风险:(1)选择信誉好、服务优的证券营业部开户;(2)开户后应尽快将原始密码修改为自己的密码;(3)进行电脑自动委托时应采取遮档的方式防止偷窥(条件许可的证券营业部应当设定“一米线”);(4)进行电话委托,挂断后应再次拨号,避免他人用重拨键来窃取你所拨账号和密码;(5)经常查询自己账户的资金余额和持仓情况;(6)经常修改自己的密码,为便于自己记忆,可以采用数码循环密码或其他有规律的修改密码的方法,这样既不会给自己带来麻烦,又给自己账户加了一重保险;(7)尤其是较长时间未交易的情况下,切记一定要修改密码;(8)密码绝对不能记在股东账户卡或资金账户卡上,亦不能放在一起,最好不要用笔记下来。 上面只是就投资者个人的因应对策而言。毫无疑问,这类问题的有效解决,还要求我们对证券市场的制度、管理和技术等层面的问题加以检讨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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