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华永道中国中部地区金融服务业主管合伙人梁国威2月27日在上海表示,目前中国的银行业还执行行长负责制,因此要新资本协议,涉及到银行的跨部门合作,最好由行长来推动。 银监会已加紧落实新资本协议的“中国版”,并已有时间表。2008年年底,银监会开展了对《新资本协议》实施相关的另外8个监管指引文件的公开征求意见工作。普华永道表示,诸多银行已反馈了意见,其中包括在风险敞口的评定上,对某些分类的划分标准进行修订,比如中小企业贷款的划分依据。 基于中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银监会目前的操作基本可以形容为“双轨制”和“两步走”。
梁国威表示,按照分类指导原则,银监会将商业银行分为两大类,实施不同的资本监管制度。
一类是新资本协议银行,即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设有业务的活跃的经营性机构、国际业务占相当比重的大型商业银行应实施新资本协议。据记者了解,主要是工农中建交以及招行、国开行等7家商业银行。
另一类是其他商业银行,包括城商行、农商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等。他们可以自愿申请实施,若不选择实施,将继续执行现行资本监管规定。
普华永道表示,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应从2010年底起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经银监会批准可暂缓实施,但不得迟于2013年,其他自愿实施的商业银行可以从2011年后提出申请。
“准备实施新资本协议,是一项长期性工程,需要几年时间。一些中小银行如果未来要实施新资本协议,目前也应该开始准备了。”梁国威表示。
不过,为何较早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欧美银行业,却仍爆发了史无前例的金融危机,这是不是表明新资本协议的失败?
梁国威认为,新资本协议是一个工具,最顶尖的数据和模型最终仍取决于人的运用。因此,在中国推行新资本协议,银行“行长”要高度重视,要提高他们对风险管理的参与度。而行长推动,才能提高新资本协议落实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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