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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独立董事是否属于兼职

《公司法》及《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拟上市主体的独立董事为一家全民所有制企业高管,是否违反上述规定,现在问题的关键是对“兼职”这一定义的理解,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不同于一般的职务,且独董领取的是津贴而不是劳动报酬,是否可以理解为不属于“兼职”的范畴。

     各位大侠是否知道类似的案例,还请不吝赐教啊。

可以担任独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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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是怎么理解?如果按领取报酬来认定的话,大部分董事也是不领报酬的,也不算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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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不等于国有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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