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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及《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拟上市主体的独立董事为一家全民所有制企业高管,是否违反上述规定,现在问题的关键是对“兼职”这一定义的理解,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不同于一般的职务,且独董领取的是津贴而不是劳动报酬,是否可以理解为不属于“兼职”的范畴。
各位大侠是否知道类似的案例,还请不吝赐教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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