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ID
- 223280
- 帖子
- 242
- 主题
- 99
- 注册时间
- 2011-7-11
- 最后登录
- 2013-8-23
|
最近在做一重组的项目,关于重组的税务问题有许多疑惑,特向诸高人请教:
1、企业A收购企业B的股权,支付形式为企业A的大部分资产,此时对于企业A而言就是股权收购,那么对于企业B而言就是收购了企业A的资产属于资产收购,那么对这次交易究竟定性为股权收购还是资产收购?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所得税优惠的规定是不是仅针对企业而言,但查阅许多关于此文的分析,有些疑惑。如有文章指出“若企业A购买几位自然人股东所持有的企业B的股权,支付形式为企业A所持有的股权,交易形式上都符合关于特殊税务处理的条件,则几位自然人股东享有所得税优惠”,鄙人认为这样分析不妥,因为此处股权转让方为自然人,不是企业,若把几位自然人换成企业,则这几家企业可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分析正确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