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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性质变更及补税问题

有一个企业A,股东B占49% 的股权份额,外资股东C占51%的股权份额,A满足中外合资企业的条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历史上,股东B实际控制A公司,而控股股东C只在A任命一名财务总监,并不派驻人员进驻A董事会。现在,B要将C清出公司A,公司A的实际控制人没变,但控股股东改变了,若A要上市,那A公司只能在B将C清出公司三年后才能上市么????另外,中外合资企业性质的改变,是否需要补税?。同时,恳请达人说说主营业务改变的标准是什么?(最好能给出规范性文件)急!非常感谢!!!

补税是外资退出,且不满十年时才有要求,如果已有十年,无需退税。
将C清出公司是指将其股份收回至控制人名下吗?
我理解是无需等三年,此外,如果有补税的问题,又担心三年时间的话,个人建议:
实际控制人(如有国外永久居住权的话)或其海外关联人(控制人本身无海外永久居住权的话)在海外收购C所持的该部分股权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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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只是控股股东改变了。。实际控制人并没发生改变。无需等三年: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注意不包括监事,创业板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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