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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允许兜底协议吗?

现在每家企业引进基金或私募的时候,绝大部分都签署了以上市为节点的兜底协议,即无法上市,由公司回购或控股股东回购的条款。当然都是在补充协议里面签署。1、请问证监会对此类协议看法?能通过审核吗?有通过的案例吗?
2、如果不能通过审核,证监会有什么理由?
3、如果这样,证监会不就成了“掩耳盗铃”的大傻瓜了吗?!

如果有,就协调双方废止。
或者保荐机构“掩耳盗铃”下,就当不知道,也不存入工作底稿,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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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认为这个是市场经济下非常正常的一个经济行为!有什么理由不行?证监会一直要掩耳盗铃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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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大于法,(歪)法大于理呗。

但其实也不妨碍实务操作。要是有人说这一年上市的百来家企业就都没有对赌,你信吗?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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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搞这种潜规则有意思吗?!
逼良为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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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这帮傻蛋!弱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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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只注重形式,不注重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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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肯定会允许出现在招股书中,现在口子开的越来越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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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欺欺人!天下人都知道,就证监会假装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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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上市皆大欢喜
2\此协议主要是VC给自己系得一条保险绳,但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这类协议的效力很难说,因此,在偶看来就是给自行车上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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