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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3-2-1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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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非专业的一点浅见是,执行59号文的第一步,应当就是认定谁收购了谁,也就是2楼老B说的第一点“看是否是股权收购,要看A是否控制了B”。
如果是A实现了对B的控制,那么A是购买方,通过“非股权支付”实施了“股权收购”,自然不适用特殊税务处理;
如果A没有实现对B的控制,那么B是购买方,通过“股权支付”实施了“资产收购”,存在使用特殊税务处理的可能——取决于两个条件,85%(B是“股权支付”,当然符合)和75%(此案的实质判断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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