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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拟对目标企业C增资,其中B为原股东,A为新引进的股东。
C的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但是2010年审计报告的所有者权益为190万元。
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A要求C的股东B在本次增资时多出10万元。
B在增资时多出了10万元,但是验资时,会计师也将这10万元作为增资了,导致A、B关于股权比例的约定不一致。
现在A、B约定,由B在工商登记后将10万元对应的股权比例赠与A。
这样的做法,我认为没有什么不妥,但是否可以考虑以下两个方案了:
1.在增资前,由B先弥补10万元的出资,再由A、B同时增资;
2.同时增资,但约定B弥补亏损的10万元,进入资本公积。
以上妥否了,请各位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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