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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7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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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这个问题也许不是这么简单:
1、首先收到土地款返还是不是符合现行土地政策?
2、一般都是以各类补助资金形式下拨;
3、下拨资金的税务问题,如果符合相关文件的条件,应该可以遵照2009年87号文、2011年70号文及2008年151号文件,享受免税政策,但相关支出还是不得抵扣,实际我理解有点递延纳税意味,这就看怎么理解了;
4、关于会计处理要,首先应该看返还形式依据的文件,首先确定是属于投资补助还是政府补贴,会计处理不一样;看文件是否规定了会计处理,如果未规定,一般情况下应该是政府补助性质,可以依照《政府补助》准则处理;如果规定了计入“资本公积”或有迹象说明是投资补助,那就要看这个规定是否符合上位法规定,假如部级相关文件尤其是财政部参与的也是这么规定的,肯定应该计入资本公积而非遵照《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5、现在矛盾和困惑的是:一则、准则应用指南中提到“财政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相关政策明确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部分,也属于资本投入的性质”;
但财税2008年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其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即依据151号文意思,除了国有企业以股东身份投资外,民营企业收到政府的款项均应计入“收入”,而有些文件是规定了计入“资本公积”处理。
6、如楼主所说,假设该公司为民营企业,资产总额3个亿,负债1.5亿,所谓“土地返还款”1个亿,注册资本0.5亿,无其他权益项目。如果计入“递延收益”,则资产负债率很高,如果计入资本公积则改善的该指标,而且这笔资金肯定是不需归还的。假如该笔补偿资金是以《某某专项资金》的名义返还,当地政府有专门的管理办法,在拨款文件中及依据的专项管理办法是拨款计入“资本公积”;那么该计入资本公积呢还是依照《政府补助》准则计入“递延收益”呢?两种处理的结果是天壤之别。
我理解,依据准则指南所述意思,明确说明是“资本公积”的也属于投资补助性质的,不属于《政府补助》准则的规范范畴,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也感觉比较合理,不会导致资产负债率奇高。但麻烦的是2008年151号文也是财政部参与的文件,却规定这种财政资金计入“收入总额”。困惑中。。。。。。。。。。,望专家指点迷津。
7、进而言之,假如上述案例计入“资本公积”处理无误,股份制改造中可否用于折股? 求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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