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ID
- 223289
- 帖子
- 211
- 主题
- 103
- 注册时间
- 2011-7-11
- 最后登录
- 2013-9-23
|
一上市公司,想每年从公司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放到“职工薪酬”项下,以后逐年计提,统一放到“职工薪酬”项下。与公司的员工约定:其工作一定年限后(例如5年),可按其年工资的总额乘以该员工工作的年数,得出一个总的数目,然后按照该总的数目的一定比例(例如10%)奖励给该员工,并由每年计提的“职工薪酬”支付,当然工作的时间越长则支付的比例越大,如果能够干到退休则全额支付。
公司实行这项制度:主要目的是激励员工,与公司的经济利益共进退,有效防止公司员工跳槽。
现在我有几个问题请教各位:
1、这笔钱该从公司的哪个项下提取呢,未分配利润算属于所有者权益,奖励给职工不可行,而任意公积金的话又有法定的用途也不行(本人财务这块很弱,不知道表述清楚没)
2、这个方案能否行的通,会不会存在法律上的风险
3、具体操作步骤还能否详细一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