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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扣除关联交易后的口径计算

求助高人!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8】第3号“ 四、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与重组前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按照扣除该等交易后的口径计算。”
假设在重组前一年,发行人共计销售500万的商品给被重组方,被重组方在当年以600万元全部实现对外销售。那么在扣除关联交易时具体应该如何操作?
可以理解成在发行人单价报表层面,是否直接扣除该500万收入和相应的成本、还原存货;那么在被重组方的单价报表又如何扣除关联交易的影响呢?以此保证在计算资产、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的比例是,能保持分子分母的计算口径一致呢?
求高人解答?

这种情况下,你可以考虑将被重组方的600万元全扣,重组主体不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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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仁兄,那你的意思只针对指标的分子扣减收入,分母不动,这样会不会不一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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