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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0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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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对国产设备和进口设备采取双重标准的政策,不符合WTO机制,容易引发国际争端;同时现行允许抵免所得税的国产设备范围太大,不符合新企业所得税法优惠政策的“产业优惠为主”和引导企业投资方向的原则。根据新税法,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其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这种对特定设备的优惠更能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调节力度。 根据该文,有一点可以明确的是,自2008年1月1日起,无论内、外资企业,其购买的国产设备均不能再享受抵免所得税的政策;但尚存有疑义的是,如果企业存在2007年或以前年度经税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购买国产设备允许抵免的所得税而至200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仍未抵免完,同时购买的设备至2007年仍不足5个年度,那么未抵免完的所得税在2008年及以后年度后是否允许继续抵免呢?这也是近期纳税人向各级税务部门反映较为普遍的问题,遗憾的是,这个问题在国税发[2008]52号文中并未予以明确目前各地税务部门对于纳税人这方面问题的咨询也莫衷一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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