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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有个问题百思不得其解 求教如下:
在2010年《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号》对于非同一控制下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者债务性债券的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者债务性证券的初始交易金额
在企业合并以外的以发行权益正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投,为发行权益性证券的直接相关费用不构成长投的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自权益性证券的一家发行收入中扣除,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问题是:虽然是不同的业务,但是为什么对于权益性证券的直接相关费用处理方式有差异;非合并方式的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长投的直接相关费用,为什么要按照金融工具的列报要求?如果以非合并方式多次发行从而达到合并,与一次性发行权益性证券达到合并长投账面价值岂不是差异很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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