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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产重组的一些问题,需要请教大家。
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办法”)第十一条中,关于“资产总额”的概念,我认为是会计上的资产的概念,即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总和。不知理解正确否?有什么权威的解释没?
2. 办法中第13条,“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如何认定相关资产,如果上市公司收购的是两家不同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公司,两个公司均从事同一个业务,是否属于本条所述情形?
3.是否有因触犯引用上述第13条而报到并购重组委的案例?是哪个?如果一年内进行了4个13条所述交易需要走程序,那么如何申报?仅报第四个?还是四个都报?
谢谢,希望有了解的前辈,能帮忙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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