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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教固定资产净残值率不同的问题

拟上市企业的一家子公司的2008-2010年审计报告中看到:2008年、2010年固定资产净残值率为5%,2009年固定资产净残值率为3%,这样子有问题没有?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固定资产净残值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虽然没有要求净残值率的比率,但是净残值比率变化对申报有无影响?

按5%的残值率测算一下,看看影响中间年度损益金额有多少,金额小的话利用重要性水平的概念随他去了。金额大的话也随他去了吧,没人看的出来的,除非券商分析的时候有严重影响。    一般这种差异不会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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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会计估计变更,都在合理范围里,2010年固定资产净残值率为5%(也避免了每年税务纳税调整的麻烦),没有什么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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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财务政策应与集团一致,按照集团比率重新进行测算,根据差异大小考虑是否需要调整,但披露统一按集团政策进行披露。不会有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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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调整,都在合理范围之内,参见下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
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下发之后,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在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的执行时间方面掌握不一。为规范执行政策,现明确如下:
从国税发〔2003〕70号文下发之日起,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在上述文件下发之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不高于5%的比例自行确定的残值比例,不再进行调整。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按照新税法第六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原税法)同时废止。为便于各地汇算清缴工作的开展,现就新税法实施前企业发生的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
  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二、关于递延所得的处理
  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
  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四、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五、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
  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六、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的处理
  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七、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
  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八、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
  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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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很少见吧,3年当中前后两年是5%,中间一年为3%,就是相当报告期内残值率变更了2次,目的是什么呀?这是会计估计变更,影响重大的话肯定是需要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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