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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于注册保代的发行项目需完成阶段的疑问

申请保代条件中有“(二)最近3年内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而关于能够用于注册的发行项目 要完成到哪个阶段?1、过会;2、批文;3、发行公告;4、发行完成并上市?
若只启动发行,但发行失败,是否可以作为注册的项目?是否有相关法规规定或案例?
请高人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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