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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为建筑施工企业,为保证项目用量,与某苗木种植企业乙方签订了苗木代为培育合同(或者叫定向培育合同),约定了种植规定数量的苗木后,付款至【】%,成活率达到一定标准后,付款至【】%,最后按甲方发货通知,由乙方苗木商起苗发运,由甲方清点验收后,发运至规定的施工场地,并支付剩余尾款。
请问甲方是否始终拥有代育苗木的所有权,是否应将前期付款确认为甲公司的生物资产。
如果甲方想要始终确认为本公司的生物资产,该合同应如何约定?应有那些必要的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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