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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大东奥的讲义,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授予价格为0)的会计处理如下:
1、回购时,公司应当进行如下会计处理:借:库存股 贷:银行存款;
2、锁定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对解锁情况进行预计并根据最佳估计数进行如下会计处理:借:成本或者费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而且,该项成本或费用应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3、解锁时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库存股,借贷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准则上说授予日不进行会计处理,则授予给激励对象的股权在账面上还是反映为库存股,而且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回购的股权要在1年内授予,是否可以认为锁定期内的股份还是叫做库存股呢?但从法律上来说,这个股权已经登记在激励对象名下了。上述会计处理是否正确?请各位高手解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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