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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论楼市调控 称对房价变化不可掉以轻心

7月6日,新华社发表文章三论楼市调控,称对房价变化不可掉以轻心。
  文章全文如下:
  2012年已过半,房地产市场持续数月的回暖,正悄然消化着本轮房地产调控已经取得的显著效果。降息、热销、房价上涨……诸多迹象是否表明“史上最严厉”的房地产调控而来的市场坚冰正逐渐消融?
  楼市在继续“放量”的同时,价格也出现了久违的反弹。很多人怀疑房价是否真正下降过。事实上,在限购、限贷等重拳调控之下,房价下降过;但在开发商以价换量,央行降准、降息以及鼓励刚需入市、地方政府微调等方面的刺激下,部分楼盘由降变涨。
  一边是多地猛增的销量,让开发商按奈不住涨价的冲动;一边是40多个城市“微调”限购政策,进而引来多部委急“澄清”。各方博弈之下,处境微妙的房地产市场又一次地站在“向左走,还是向右走”的十字路口。
  一论:房地产调控决心未改、方向不变
  进入2012年,随着“稳增长”目标的提出,在传统发展惯性的影响下,很多地方政府重新开始打起了房地产的主意,全国各地已有接近40城市从不同程度调整了自己的房地产政策。但种种迹象表明,虽然地方政府“微调”楼市有冲动,但总体而言中央调控房地产的基调并未改变。
  “稳增长”离不开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但这并不意味着“稳增长”目标的实现要以动摇房地产调控为代价。在今年提出“把稳增长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的同时,中央也强调了“稳定和严格实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基本精神。房地产调控政策仍然需要坚定不移地执行和贯彻,这既是中国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内在需要,更是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然要求。
  在宏观调控的大背景下,房地产调控短时间内也许不会出台更严厉的措施,但这并不意味着房地产调控进入了尾声,房价离“回归合理水平”仍有距离,房地产市场也尚未真正达到健康、稳定的发展目标。坚持,并向更深层次推进房地产调控,仍然应当成为中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主旋律。
二论:对房价变化不可掉以轻心
  日前,中国指数研究院(微博)发布6月百城房价数据。数据显示,全国100个城市(新建)住宅平均价格为8688元/平方米,环比5月上涨0.05%,结束自2011年9月以来的连续9个月环比下跌态势。在楼市成交连续数月大幅回暖之后,房价回稳微涨数据的出现再次引发了人们对房价的担心。
  事实上,6月国家统计局公布的70个大中城市新建商品住宅价格数据就已经显示出了跌幅收窄、价格回稳的趋势。在很多业内专家看来,在成交量连续回升的情况下,价格的回稳带有一定的必然性:量在价先,以价换量到了一定程度,折扣必然回收,与此同时,对价格敏感的购房者在“买涨不买跌”的心态下,追涨买房的出现也不意外。
  随着央行年内两次下调存准,6月又时隔三年半再次降息等等宏观政策的调整,人们对房地产市场的预期已经开始悄然发生变化,楼市也确实进入了由清淡到回暖的周期。但是,回暖中的楼市并不具备在短期内再次掀起价格高潮的条件。
  从政策面看,房地产调控基调不改,投资、投机性需求仍被死死的挡在市场之外,自住性的需求可以支撑短期内的市场反弹,却很难引发全局性的价格暴涨;从资金面看,开发企业的库存仍然处于历史高位,去库存、回笼资金依旧是企业面临的主要挑战,即便是许多坚持没有降价的开发企业,也坦言“现在的日子不好过”;从市场面看,购房者对于房地产调控的期待依旧很高,对继续降价仍有期待,观望的情绪并没有彻底扭转。
  不过,虽然客观上房价尚不具备大幅反弹的条件,但对于市场出现的价格变化,决策者则不能掉以轻心。毕竟,在市场的博弈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购房者与卖房者相比始终处于劣势。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市场供应,合理的引导刚性需求入市,避免人们在“追涨”的心态下人为推高房价,是下一步调控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三论:巩固房地产调控成果要强化问责机制
  在“稳增长”的大背景下,抑制松动调控的冲动,巩固调控已经取得的成果,不仅需要再次坚定调控的决心、严格调控的政策,更需要再次明确房产调控的问责机制,自上而下统一认识,将房产调控行之有效地坚持下去。
  自2011年1月开始的本轮房地产调控,之所以被舆论称为史上“最严”的调控,不仅是因为它直接出台了限购、限贷等针对性极强的调控措施,同样因为其从一开始就要求各地方量化调控目标,同时建立调控的问责机制。进入2012年,随着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房地产调控的目标设定和问责机制也开始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
  不可否认,在去年的调控过程中,很多地方在执行调控措施时出现了用力过猛、矫枉过正的情况,误伤了一部分自主性合理购房需求。但是,“微调”措施可以,“微调”目标不行。任何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调整,都不能动摇稳定房价、稳定市场的大方向。在出台“微调”措施的同时,必须同时制定调控的目标和计划,接受监督、强化问责,只有这样才能稳定市场预期,保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2011年中央政府提出的以稳定房价为标准的问责机制,并非是一个有效期一年的暂时措施,而是一个需要坚持不懈的长效机制。
  随着房地产市场成交量的节节攀升,房价也露出了回稳上涨的苗头。在这样的背景下,要保证地方的调控手段不走形、不变样,坚持并进一步加强问责机制有必要继续强化和坚持。调控有目标,监督有问责,双管齐下,才能保证房地产调控目标的最后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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