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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与重组】
» 请教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42条理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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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ain_wash_yo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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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8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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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股票支付或现金支付只是支付手段,标的资产的交易金额只要在5000万以上(股票+现金),就满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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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asg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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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8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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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这个关键要看该条的立法本意,个人认为:立法本意是发行股权购买资产时发行股份不能太低,所以设了一个5%,但如果实在不能满足5%,就用交易金额限定,这个限定应理解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如果低于5%且也低于5000万的,不得发行股份,而不是不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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