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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6 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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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会计角度来看,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会计准则并没有给出具体规定,只是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使用环境、生产强度以及有形、无形损耗综合确定折旧年限,在确定之后不得随意变更,因此,对于该新引进的生产线,将其折旧年限定位15年,在操作上是没有问题的;
其次,对于原有生产线折旧年限为10年,应该不对新生产线的折旧产生太大影响,而且您也说“新生产线与原有生产线在生产效率及资金投入上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旧的折旧年限对新生产线的参考意义有限;
第三,从税法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因此税法只对最低折旧年限有规定,你所想达到的15年的折旧年限完全符合税法的要求;
最后,从企业来看的,延长折旧年限会造成企业生产线成本回收周期的加长,不利于企业自身的成本回收,对后期的固定资产更新可能不利;此外,折旧年限的加长也会使每年的折旧金额降低,企业前期利润增加,造成企业前期承担较大的税收现金流出压力,因此,单从经营上看的话,折旧年限的延长对企业是不利的。当然,如果企业前期面临亏损压力,想利用折旧较少亏损或者想利用延长折旧年限使企业前期利润增加以达到一定的目的话,另当别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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