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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上市多品牌经销企业,其利润主要来源是供应商的返利,不同的品牌供应商存在不同的返利政策、确认方式以及支付方式,大部分的经销品牌在经销合同有明确约定,小部分经销品牌的返利在经销合同中没有约定,而是通过订货会宣讲、口头谈判等非正式方式约定没有形成书面确认文字。但正式这小部分的经销品牌的返利却占总返利的60%以上,占利润的50%以上,且该返利存在返利形式多样,不确定性以及结算周期长(最长可达一年),且在各结算周期均无法收到对方的书面确认。但双方通过多年的商业合作保持了多年商业信任,大部分返利均能根据约定取得。
那么作为经销商,其应收供应商的返利又当如何处理呢?是按权责发生制预提(配比)还是按收入实现制(谨慎)呢?
特别的是,如果返利存在多样性、不确定性以及较长的结算周期(上一年的返利最迟可能在下一年的年终),又当怎么办?
望高手赐教!!!
补充:
有合同明确约定的,比较好处理,根据合同和实际执行的情况预提;关键是合同没有明确的怎么办?如果谨慎的按收付实现制核算的话,会不会有因同样的业务不同的会计政策而导致操纵会计政策的嫌疑?
几点说明:
返利的多样性:1、完成的订货指标(实际采购);2、零售终端实际完成的销售指标;3、配合品牌商的市场策略(开店、关店以及促销);4、广告配合;5、品牌商要求的其他管理类业务指标(装修标准、操作规范、数据上报等)
返利的不确定性:1、经销商对品牌商的压货行为的讨价还价;2、指标的完成存在一定的主观判断;3、双方管理层对返利的暗箱操作(双方调解利润,或为平衡各经销商利益);4、品牌商管理层变动对过往返利政策的继承存在一定的不稳定性;
返利的结算周期长:1、返利的结算涉及双方多个部门,耗时较长;2、双方资金链的紧张程度;3、因对某项返利存在争议而长期拖延
公司决定按收付实现制核算,但是为很难取得满意的审计证据而苦恼,这可能导致审计报告难产或造成上市实质性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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