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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广告公司的广告客户,分为代理和直客(代理为各广告代理公司,直客为这家广告公司直接发展的最终用户),在为对方提供广告播放劳务时,对方按合同约定支付广告费用时,这家公司按行业惯例,再按一定比例直接返佣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家其他广告公司,行业惯例一般30%(具体有变化)。对此,这家广告公司想规范核算,在此前提下其收入按全额确认还是扣除佣金后的净额确认更符合会计准则和未来的监管需要。
1、如果是先全额收款再直接返给签订合和付款的广告代理公司,可否把这部分佣金理解为代收代付款?即收到全款时,将净额确认为自己的收入,佣金做为其他应付款?
2、如果和广告代理公司协商后,在广告合同中直接明确对方最终以净额付款,则直接以净收款做收入,是否可以?
3、如果是先全额收款再返给广告代理公司指定的其他第三方广告代理公司,这部分是否应先全额确认收入?支付给第三方的佣金,通过和第三方签订类似技术指导、审查或咨询协议,将这部分付款做为当期成本或费用的一部分?
上述第1、2种情况,应该反映了公司实际的业务情况,但在现有行业监管和财税政策下,是否可行? 第三种情况,会导致和前两种的收入规模或毛利率有所不同。
各位接触过的广告公司一般对这块都是怎么处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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