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ID
- 217803
- 帖子
- 284
- 主题
- 136
- 注册时间
- 2011-5-24
- 最后登录
- 2012-9-12
|
中国银监会昨天公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经银监会批准,商业银行可销售与金融衍生交易联结的新的理财投资产品以及与证券市场、保险市场相关的投资产品,可开展突破现有法律法规和相关行政规章规定的个人理财业务。
意见稿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活动,一般无需审批或备案,但开展以下业务种类,应向银监会申请批准:销售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产品;销售与金融衍生交易联结的新的理财投资产品;销售与证券市场、保险市场相关的投资产品;突破现有法律法规和相关行政规章规定的个人理财业务;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类型。
同时,意见稿也为现有条件下此类业务的规范发展划设了禁区。比如,商业银行不得利用个人理财业务变相高息揽储,不得将理财计划与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或捆绑销售,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等等。
与《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同时公布的还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银监会将在6月25日前听取社会各界的建议。
根据这两个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投资顾问等专业化服务,以及商业银行以特定目标客户或客户群为对象,推介销售投资产品、理财计划,并代理客户进行投资操作或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后者又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