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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三类公司不得试点
证监会昨晚发布《关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三类公司不得作为第二批试点公司。 这三类公司是:正在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股票涉嫌内幕交易或市场操纵的;股票交易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 《通知》说,首批四家上市公司改革试点工作正在平稳推进。为了增强试点公司的代表性和改革方案的适应性,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为全面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积累经验,进行第二批改革试点工作。
证监会有关人士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所有上市公司最终都要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第二批改革试点在公司规模、行业分布、股权结构、经营状况等方面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原则上所有上市公司(除通知中限制的三类公司)都具备成为试点公司的基础条件,包括存在某些特殊情况和历史遗留问题的公司,只要能够拿出合法合理的材料,都可以表达参加改革试点的意愿。 这位发言人说,首批试点公司的改革方案虽然对于后续的试点公司具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意义,但并不意味着后续试点公司一定要复制已有模式。证监会鼓励在改革实践中进行多种方案模式的创新,只要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提出的试点方案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有利于降低改革成本,维护市场稳定,并且能够得到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和技术系统的支持,都可以付诸改革实践。 另外,证券业协会还公布了45家有保荐人资格的机构,这45家机构全部是证券公司,上市公司可以选择保荐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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