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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30%以上为什么要全面要约?

问一个很基本的问题,持股30%以上为什么要全面要约收购,我自己喜欢持股多少,管别人什么事?请高手解答!

不需要高手解答
证券法第八十八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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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30%以上,则有可能要成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了,这样的话,公司董事会再派董事,你就会控制这个公司了。
上市公司要照顾中小股民的利益啊, 所以你要想拥有控制上市公司,好啊,花点代价吧~~
不然上市公司 都被有钱人轻易买去,中小股东咋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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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权是有溢价的,给中小股东退出公司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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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楼上2位兄弟,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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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涉及控制权的变化。你爽了,中小股东不爽,因为没有行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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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咱这个论坛也有像我一样的学生同志出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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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立法的主要目的: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1)退出机会;
2)分享收购人所获得的控制权溢价
看一下财管书,你会明白少数股权价值与控股权价值的差异。
其他国家的要约制度
1、以英国为代表的强制性全面要约制度:欧盟国家、香港、新加坡等在立法中都采取了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制度,主要特征是事先确定一个数量比例,将该比例作为公司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化的判断标准。收购人持股数量一旦达到或超过该比例,收购人必须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例如英国、德国、意大利、香港、新加坡的触发点为30%,法国、瑞典为1/3,奥地利、巴西则以获得公司控制权为限。
2、以美国为代表的自愿要约制度:美国、加拿大、韩国少数国家实行此制度,对收购的比例没有限制,没有强制要约方面的规定,而是允许自愿要约。
股东受到平等对待是要约的首要原则
在要求董事履行诚信义务的同时,允许公司董事会采取反收购行动
之所以采取如此灵活的机制很重要原因在于有完善的司法制度支持,有效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诚信背弃的后果严重
3、介于美国和英国之间的强制要约方式:以日本为例,在日本,投资者如拟通过交易所场外交易取得公司股份超过1/3,必须采取要约收购的方式取得,即投资者必须发出公开的部分要约以取得控股权,但不必发出全面要约。
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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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个目的,能有效阻止恶意收购,以防控股权争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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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30%以上,一般来讲就是第一大股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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