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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8 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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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未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支出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在企业所得税检查中,检查人员对企业未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支出,一般都是不允许企业作税前扣除,要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这一处理所依据的政策依据是: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即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对这项业务的处理笔者持不同观点,理由如下:
1、并非所有成本费用支出都得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如:以现金发放福利费、支付补偿费、安置费等,这些就只需要企业能提供证明该支出确实已经实际发生、且和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充分的凭据,凭企业内部自制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便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前文所列企业未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支出不得税前扣除所依据的政策条款存在不足之处。(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一规定强调的是税前扣除的真实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只要该成本费用支出已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而且合理就行,就可税前扣除,这并没有说该成本费用支出一定要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这些条款规定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企业已取得了发票,只是取得的发票不合规定,才导致不能税前扣除。而对根本就未取得发票这一情形来说,就不存在符合不符合规定这一说了,也就是说前提都没有,那么结果就无从谈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这款的规定也只是说在发生经营业务时应取得发票。若没有取得发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这里也没有说未取得发票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现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没有明文规定未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情况下,对在税务检查中发现企业未取得发票作成本费用列支的,只要企业能够提供该支出是已实际发生,且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均应允许其作税前扣除。
值得一提的是,税务主管部门应加紧对相关税收政策的修订和完善,让税收执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而企业及时取得发票入账仍是降低纳税成本的最佳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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