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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无偿划转的会计处理

实务中,无偿划转的会计处理,既有按增减资处理的,也有按“增减”资本公积处理(计入资本公积)的。
个人认为,在两个独立法人之间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属于出资人从所出资企业中抽出资产投入另一出资企业的行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减/增资行为,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划出方应做减资会计处理,划入方做增资会计处理。

还请各位指教!

捐赠行为怎么处理的,无偿划转就应该怎么处理。个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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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解,还是应该区分与股东还是非股东,来自的股东的划转计入资本公积,非股东的作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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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出方如果有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原制度转入),应当减少资本公积,划入方应增加资本公积。除非做专门的增减资协议,可以减资,但很少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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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偿划转,在纯国有企业中经常遇到,但准则对于这方面仍然是空白。
但是可以按照股东的投入来理解,划入方相当于接受了投资,在增加实收资本前,计入资本公积核算(但是划入股权涉及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要另外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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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减资或冲减资本公积的处理似乎有点简单粗暴,如果被划转方的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划出资产的净值,账务处理就没法进行了,实收资本总不能为零或负值吧。感觉还是作为捐赠比较合理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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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股东划转进入资本公积,那么可以按溢价而不确定所得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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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复制啊,标点符号都没改。你也太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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