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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类壳资源,破产重整上市公司

另类壳资源,破产重整上市公司

最近两年,由于IPO暂停,借壳上市备受追捧。但企业在借壳过程中,往往会面临两难的境地:股本规模较小,且问题较少的壳公司,借壳成本较高;股本规模偏大,且严重资不抵债的壳公司,虽借壳成本较低,但往往风险较大。寻找核实的壳公司,是借壳上市最为头痛的事情。
实际上,破产重整上市公司在实务中实际是一种较为理想的壳资源。
一、破产重整上市公司作为壳公司的优点
1、经过破产程序,扫平财务黑洞
在重整期间,上市公司各类债务的债权人进行申报,使上市公司的隐形债务充分暴露,降低了重组方的财务风险。即使有部分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在重整后也只需按法院裁定的清偿率予以清偿,在最大程度上降低了破产重整上市公司的重组风险。
2、大大降低了重组成本
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后,一般净资产为零。而承债式重组中,重组方需要背负上市公司沉重的债务成本。
另外,对于我国大多数壳公司来说,强烈的重组预期,使得上市公司股价高企。我国上市公司重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大大提高了重组成本。但是,对于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证监会《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补充规定》([2008]44号)对破产重整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定价作出补充规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这样,重组方可以较低的成本取得更高比例的股份,大大降低了重组成本。
3、法院判决为债务重组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在重组过程中,部分上市公司的债务重组采取与主要债权人协商的方式进行,但与众多的债权人谈判费时费力,且难以保证债权人不反悔。破产重整中的法院判决,为债务豁免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也提高了债务重组的效率。
二、借壳破产重整上市公司的难点及其破解方法
1、巨额为弥补亏损,借壳破产重整上市公司的拦路虎
在借壳破产重整上市公司中,往往会遇到一个难题:上市公司有巨额的未弥补亏损。如果依靠重组方的利润弥补,意味着在接下来的数年内上市公司没有分红能力,这也意味着上市公司不仅无法进行公开增发,也难以在非公开发行中获得机构投资者的认可。
2、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减资弥补亏损,未弥补亏损的破解方法
众所周知,我国上市公司在IPO过程中,发行价格较高,发行溢价会形成巨额资本公积。破产重整上市公司既有巨额的为弥补亏损,往往也会有巨额的资本公积。
然而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明确规定: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再减资弥补亏损,实施效果与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相同。那么,该方法是否会违反相关法规呢?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原意在于,资本公积金的主要来源是公司发行新股时产生的资本溢价,属于投资者投入资本的一部分,如果允许公司采用资本公积直接弥补亏损,实质上是允许投资者对其投入资本的抽回,有可能对债权人权益造成损害。但是,对于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其债权人的清偿率一般是基于以破产重整公司的全部资产偿还全部负债计算得出,因此破产重整上市公司本质上净资产为零,可视同该类公司在破产重整阶段既没有资产,也没有负债。因此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并不会进一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同时,从我国的法规来看,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减资弥补亏损都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两者的巧妙结合,既能恢复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能力,又能恢复上市公司的融资功能,既解决了破产重整上市公司的实际问题,又能给广大中小股民带来实际利益,可谓一举多得,有效破解了借壳破产重整上市公司中的难题。

我正做这方面的研究,过几天把结果贴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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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有更详细的案例来做下研究和讨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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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观点缩股补亏的观点严重违反经济实质和会计规定。应该充分研究反向并购和壳公司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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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是以法律意义上上市公司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基础。但在控股合并中,反向购买的会计处理无法解决上市公司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负数的问题。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并不禁止缩股补亏。
在借壳上市过程中,缩股补亏不仅不会违反经济实质。从经济实质上将,借壳上市仅是借壳方采用的一种上市方式。借壳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经营是借壳方的经营,从经济实质讲,上市公司的报表应反映借壳方的经营成果。因此,缩股补亏不仅不会严重违反经济实质,反而能更合理的反映重组后上市公司的经营成果及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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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必要缩股那么复杂,只要吸收合并,就可以既往不咎。几个上市券商不都是这样的吗?吸收合并以后,原来公司注销了,反向收购的公司以自己以前的未分配利润为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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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并是,原来公司注销了?不解,应该是拟注入方注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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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这个思路。这个目前根本是监管空白,会计师不管,律师不管,都在瞎搞。借壳上市的规定都是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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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更详细的资料可以发出来让大家研究学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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