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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收购某未上市的公司(被并购方)。被并购方有两名股东,其中大股东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小股东为非关联的第三方。根据重组办法第33条要求,被并购方的股东应与上市公司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但是,由于被并购方小股东并不参与上市公司和被并购方的运营管理,是否可以不签署补偿协议,而由被并购方的大股东与上市公司独家签署补偿协议?或者,即使小股东也签署补偿协议,但补偿承诺期低于3年?
另外,盈利预测的补偿方式可由被并购方股东选择采用现金或股票代偿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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