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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市公司重大关联交易 ① 是可以聘请,而非必须聘请; ② 由独董聘请。
引申: 根据上交所《关于上市公司收购母公司商标等无形资产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若上市公司拟收购母公司商标等无形资产的,上市公司必须聘请独立财务顾问,而且董 事会还应当对财务顾问的独立性发表意见。但该文并明确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主体。同时,我们还应当注意到,该文的颁布时间在独立董事制度出台之前。
2. 上市公司拟回购社会公众股 ① 应当聘请; ② 同时还应聘请律师; ③ 只明确“上市公司应当聘请”,未明确具体聘请的主体。
3. 上市公司面临要约收购 ① 应当聘请; ② 由董事会聘请。
4. 上市公司面临管理层收购 ① 应当聘请; ② 法条原文为“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前,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出具专业意见”,但聘请主体是否就是独董存在一定争议空间。个人倾向于认为,应由独董聘请。
5. 上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 ① 是可以聘请,而非必须聘请; ② 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聘请。
6. 为挽救出现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而进行的收购,若申请收购要约豁免时,需向证监会提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注:因相关法规尚在征求意见中,故上述小结未包含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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