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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最近山东省国资委对职工持股在国企主业的叫停,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在沉寂4年后,突然透露电力行业的职工持股细则即将出台的风声,职工持股这个伴随着国企改制走过20年历程的制度以一种新的面目又重新回到人们的视线,并成为热议的焦点。 迷惑:职工持股进耶?退耶? 山东省国资委最近颁布禁令:今后,以职工资金为主要来源的持股会将不能投资入股山东省管国有企业主业。同时,还酝酿对职工持股会已经投资入股主业的现象进行清理,使其尽快退出主业。 据山东省国资委一位官员介绍:目前山东国有企业改制已有9成,相当普遍的都采用了职工持股这一方式。经过几年的试点,虽然此举对调动职工积极性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也带来了相当多的问题。根据他们掌握的情况,有的企业在国有股不分红的情况下加大持股会的分红额度,有的则利用持股会组建企业购买高于市场价格十几倍的原料,还有的集团公司与持股会、民营企业之间职责不清,越权行使决策权,甚至代替承担了资金筹措、生产投入运营等事项。总之,许多当初职工持股的改制企业出现了大量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该禁令是山东省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作出的努力。 无独有偶,规范电力行业的职工持股细则,在沉寂4年之后,近日财政部和电监会放出该细则即将出台的风声。2003年8月,八部委紧急叫停电力行业职工持股,并宣布将出台一部实施细则解决其复杂的遗留问题。历经长达4年的博弈,终于等来该细则将于近期出台的信息,而政府选择在这个时机透露也绝非偶然。 这似乎在传递着一个信息:职工持股制度走到了一个历史的拐点。 职工持股成为改制的重要方式 作为国有企业的一种主要激励机制和改制方式,国企改革专家、财政部研究员周放生用“双刃剑”来评价职工持股。 眼下,北京银行如火如荼地上市冲刺中,其高调推出的亮点就是该行全员职工持股的特色。北京银行将继南京银行、宁波银行之后成为第三家在A股上市的城市商业银行,也将成为国内第一家全员持股的上市银行。 根据该行公布的招股意向书(申报稿),该行目前共有4215名员工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持股总数约为1.82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2%。持股员工人数占总人数的95.51%,几乎近于全员持股。 北京银行董事长阎冰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推行员工持股,正面意义巨大:按照职员贡献与表现确定持股数量,对留住优秀人才、鼓励职工进行人力资源的自我开发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可以实现产权多元化和企业发展中的利润共享;还可以通过职工持股优化企业财务结构,为北京银行创造由内而外的更平和的抗风险能力。 阎冰竹所揭示的员工持股巨大的正面意义并不仅仅是属于北京银行的,而是属于这个制度特有的功能。 北京工商大学校长、著名经济学家谢志华教授介绍:职工持股制度诞生于美国。律师路易斯.凯尔索认为,在正常的经济运行中,任何人不仅应通过劳动获取收入,而且还必须通过资本来获取收入。因此,需要提供一种使每个人都能同时获得劳动收入和资本收入的结构,从而激发全体人民的创造精神和责任感。上世纪50年代中期,凯尔索将自己的理论和设想付诸实践,进行了职工持股改造公司股权结构的实验并取得了成功。从70年代中期起,职工持股在西方引起了广泛关注,美国政府和国会给予了大力支持,并制定了专门法律,有25个州给予了立法支持。日本在60年代后期开始建立职工持股制度,到1990年,在其全部2719家上市公司中占93.5%的实行了职工持股。之后在欧、亚、非又有50多个国家纷纷仿效,虽然动因和目的不尽相同,但职工持股成了国际化趋势。 被指侵吞国有资产电力行业成清理重点 既然说职工持股是把“双刃剑”,那么它利了谁,伤了谁?周放生对记者说:“如果方式得当,政策得当,实施得当,职工持股制度在一定范围内会起到较好作用,比如对企业机制的转换,好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形成,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内部管理的加强,内部腐败的遏制,职工积极性的调动等等。但这个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如方式不当,政策有漏洞,管理层利用政策空子,有意去采取不合规不合理的行为和方式导致不公平交易,损害了职工利益,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这种案例确实发生了,并且不是个别。” 我国职工持股在探索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而在舆论的呼声中,最大的问题是对国有资产的侵吞。而这一问题集中反映在电力行业。 2003年8月,国资委与发改委、财政部下发紧急通知,,暂停电力企业职工持股改革,就是旨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中央注意到,各地一批国有及国有控股电力企业进行职工持股的改革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例如:违规实施国有电力企业职工持股改制;企业改制未经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国有资产未经评估或未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出售;国有电力企业的利润向电力系统职工投资的企业转移等。 “垄断行业获得垄断利润,垄断利润的形成并不是职工努力工作的结果。因此,内部人获取垄断利润是不合适的,应属于国家。”周放生说。 紧急叫停后,几部委表示将出台电力行业职工持股实施细则解决其复杂的遗留问题,却一拖就是4年。尽管业内对职工股份清退办法仍不乏异议,但由于近年来许多职工持股公司已自行启动重组和退股行动,引发更多问题。所以相关部门决定搁置争议,先尽快推出细则。 记者获悉,此次细则除规定了今后电网企业的职工不得投资入股发电企业,还将要求电网企业中层以上的职工和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清退所持有的发电企业股份;电网企业中层以下职工,则被允许保留已经持有的发电企业股份。 国家首部职工持股办法将于年底出台 职工持股包括职工持股会,从雏形到发展。已有近20年的时间,之所以出现许多问题,虽然个中缘由很多,但关键是缺乏法律上明确的认可和支持。可以说,至今尚找不到一部有关职工持股的立法,我国现行公司法中没有职工持股的内容,甚至于国家级层面上一个全局性的规定都没有出台过,仅有全国总工会、外贸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外经贸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登记暂行办法》,其余就是各省市自己出台的一个办法。 通过立法来规范和促进职工持股会的发展成为共识,除了专家、学者和业内人士呼吁之外,我们的司法裁判者———法官,也加入到此行列中。在最近出炉的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姜洪鲁主持的一个对公司案件的调研报告显示:近两年,企业改制的后遗症开始在司法领域凸显出来,其中,职工持股纠纷案件,有可能会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改制遗留问题案件的主要来源。 姜洪鲁告诉记者,目前在南京市法院审理的职工持股纠纷主要有:挂靠职工是否是公司股东?是否可以享受股东权利?以及劳动关系丧失后“股份”是否退出?该类案件具有普遍性,又涉及到群体的切身利益,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诉讼,遗憾的是目前还没有一部可以依据的法律法规。 面对这些呼声,高层有如何反应呢?周放生表示,职工持股在我国的实践是自下而上的,国企改制初期,国家给出的就是一个要改制的政策,而怎么个改法,让地方和企业自己去探索,所以政策是各个地方根据自身情况,自己去把握和制定的,国家不宜在这个时候去制定指导全国的政策。但是,现在是时候了,估计年底就会出台我国首部职工持股办法,目前,该办法的起草工作已基本完成。该办法将明确职工持股和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并对相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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