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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国有资本预算不应当普遍撒网,而要把握适当的范围和合理的尺度,不宜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免陷入新的“政企不分”和“政资不分”的境地。 国有资本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的信息披露以及问责制应该同时积极推动,国有资本预算制度从一开始建立起,就应该把它作为财政预算的一部分定期公开披露。 真正的老板是要管人管事管资产的。但在中国,即便在国资委成立两年后,这样的老板也无从寻觅。由此出现了一个经济学家刘遵义指出的悖谬现象:在美国,企业赚一块钱要缴五毛钱税,政府“负盈不负亏”,等于是企业的一半合伙人;在中国,国企名义上归政府,但亏了赖政府,赚了钱政府看不见,政府实际上 “负亏不负盈”,还不如不要政府拥有。如此悖谬的局面当然不能为继。但何以改之呢? 2006年年初,在中央企业负责人工作会议上,国资委主要负责人明确表示:国资委已形成了国有资本预算编制的初步工作方案,自2006年开始,要正式试编中央企业国有经营资本预算。最近,国资委再次传出风声,国有资本预算将在年内推出。老板的“看得见的手”看来真的要伸出来了。 国有资产所有者即投资人分得资本报酬——分红,本来是理所当然的。但自1994年开始,国家为了国有企业自身的长远发展,允许国有企业停止向国家财政上缴利润和分红。2003年以来,国资委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来讨论国有资本预算制度的可行性,而部分地方国资委则悄然进行了一些试点,现在国资委宣告在2006年正式试行此项制度,意味着在管资产以及负盈也负亏这方面,国资委终于迈出了关键一步。 建立国有资本预算也就是制定一个财政年度内国有资本经营性收支活动的计划。这项制度将涉及到国有企业利润重新分配,即国有企业要将自己的利润上缴国资委,体现了出资人应享有的国有资本的收益权,从而结束长期以来国有资本预算职能一直由财政部行使,与公共预算混列的混乱局面。 其实,国资委建立的国有资产预算制度与财政预算体制并不冲突,国有资本预算总体上应该是在公共财政框架内的一个相对独立的预算体系,并作为财政的一个附加预算向人大定期汇报。相比之下,国有资本预算的收入是凭借国有资本取得的投资收益和资产转让收入,按照市场经济的一般准则和根据国有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及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的要求,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行业和重点领域,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因此,政府财政公共性预算与国有资产经营性预算应该分离分列。 国资委宣布将从央企收入中分红,是这次国有资本预算体系中的一项重大变革。如前所述,国家作为中央企业的所有者,国有企业向国家上缴盈利本是理所当然的事。而且无论是在规模上还是在赢利方面,与10年前相比,今日国有企业的“口袋”已经完全不同。2004年,国有重点企业实现利润5897.6亿元,比上年增长49.8%。其中中央企业全年实现利润4784.6亿元,同比增长57.6%,占全部国有重点企业实现利润的80%以上。而据估计, 2005年,中央企业的利润将高达6000亿元。迅速变肥的央企,意味着作为出资人的国家收回自己的资本报酬时机已经成熟。 针对企业化经营与行政化管理界限模糊,公共财政与国有企业经营收益混杂现象,这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方案还明确规定:在企业经营预算下企业行政职能和公共管理预算分开执行。这将有利于企业更有效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因为,一旦企业亏损,如果是企业管理者经营不善,那领导层就要撤换;如果是行业、市场环境发生了变化,那么国资委将用国有资本预算的收入给予支持。 国有资本预算制度建立后,将把它的收入资金投入到培养有国际竞争力的国有企业和重组困难的国有企业中去。这些资金将暂时放在“自己”手中,然后委托国有资本经营公司管理这笔资金,实现资金的合理利用。可以利用这笔资金扶持关键领域竞争力弱的企业建设,也可以扩大有较强竞争力的企业规模,加大企业资金投入,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有一个更好的规划。 需要注意的是,设立国有资本预算不应当普遍撒网,而要把握适当的范围和合理的尺度,不宜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免陷入新的“政企不分” 和“政资不分”的境地。根据这样的原则,国有资本的经营预算编制如果延伸到国有企业一级,企业的收支就可能被统得过死,从而影响到企业独立经营、自我决策的权力,导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市场经济下政企分开的改革方针发生矛盾。 在设立国有资本预算时,各种相关的配套责任也必须跟上。当前,国资委对被委托的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的经营管理,但是对强化预算管理的透明度和问责制并没有实质的约束和限制。因此,国有资本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的信息披露以及问责制应该同时积极推动,国有资本预算制度从一开始建立起,就应该把它作为财政预算的一部分定期公开披露。 此外,社会各界对国有资产的分类界定逐渐形成共识,不光是国有经营性资产,还有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等统统纳入立法者视野。由于立法本身涉及整个大的利益格局的调整,涉及国有资产的所有政府部门都参与立法,以往立法中容易出现部门利益成为立法表达主体的情况已经淡化。因此,在这些积极因素的前提下,国家立法机构应尽快推出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法,把国有资产的经营预算、定价机制、交易规则和程序等问题规范化,还国资监管部门一个更加清晰的法律定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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