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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办法62、63条修订新规已发布,豁免要约申请的操作

新规发布后,对于向控股股东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62条第三款的情形),无需向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由律师就收购人有关行为发表符合该项规定的专项核查意见并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即可。具体操作中我的理解是控股股东不需要编制收购报告书,也无需聘请财务顾问。
各位的理解如何?

应该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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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控股股东减持,会里的领导们给个明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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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一些案例,控股股东减持似乎只需要出具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不需要请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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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也不需要收购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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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是减持呢?不应该是增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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