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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定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不超过200名

证监会上市部日前在《上市公司业务咨询》中回答相关问题时表示,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限制原则上不超过200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涉及上市公司其他行政许可为前置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向证监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批复。
    请教:目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如果被收购方股东超过10人,可以不采用吸收合并方式,直接股权合并就可以?
    还有一个弱弱的问题:之前,为什么被收购方股东超过10人(非定向增发)需要通过吸收合并的方式?为什么股权合并不行呢?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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