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ID
- 218194
- 帖子
- 352
- 主题
- 126
- 注册时间
- 2011-5-26
- 最后登录
- 2012-9-12
|
为了规范我国磷肥行业的有序发展,提高磷矿资源综合利用水平,3月25日国家工信部发布了《磷铵生产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如下:
(一)根据资源、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情况,各磷肥主要生产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磷复肥行业发展规划,引导本地区磷复肥行业有序发展,抑制盲目扩张。
(二)新建和扩建磷酸及配套的磷铵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总体规划和磷复肥行业发展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及各级政府制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或污染防治规划。
(三)在生态、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和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磷复肥生产装置,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磷复肥生产装置,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四)三年内,原则上不再新建或改扩建湿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装置(按照区域规划搬迁项目除外)。
搬迁的新建或改扩建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区域规划需搬迁的企业再新建湿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装置时,必须有磷、硫资源保障,鼓励利用冶炼副产硫酸资源,鼓励磷酸梯级利用,项目建设同时必须配套建设氟回收装置和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磷石膏要做到全部利用。与项目配套建设的硫酸装置采用硫磺制酸的,必须同期采用低温位热能回收技术;采用硫铁矿制酸的同时必须采用稀酸洗净化流程。
另外,规定了磷肥生产中的能耗和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新建或扩建磷肥项目时的监督和管理的条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