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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近日颁布《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拟在我国建立货币经纪制度,逐步设立和发展货币经纪公司。按照办法规定,货币经纪公司设立最低资金限额为注册资本两千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但不允许商业银行投资入股货币经纪公司。 货币经纪公司是为金融产品交易提供信息、促成交易达成的专业化机构,其业务涉及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外汇市场的主要产品。从国际经验看,货币经纪业的竞争十分激烈,对货币经纪公司的经验、信誉、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要求非常高。 有鉴于此,银监会根据我国金融业开放的步骤和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对货币经纪公司的设立,确定了先行试点、逐步放开的管理政策。在货币经纪公司引入的初期,采取了中外合资的形式,以利充分借鉴国际良好做法。 银监会官员对记者表示,按照《试点办法》规定,设立货币经纪公司的主要条件为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两千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货币经纪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其注册资金不得低于五千万元人民币。货币经纪公司分公司的营运资金不得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 在出资人要求方面,办法规定:境外出资者必须从事货币经纪业务二十年以上,每年税后净收益不低于五百万美元;而境内出资者则要求从事货币市场、外汇市场业务五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按此标准,目前符合条件的境内出资者将主要是信托投资公司。 在经营业务方面,银监会确定了严格的中立性原则。货币经纪公司只能向金融机构提供有关外汇、货币市场产品、衍生产品等交易的经纪服务,不允许从事自营交易,不允许向自然人提供经纪服务,也不允许商业银行向货币经纪公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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