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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尚福林主席在4月30日召开的第十届发审委成立大会上强调,加强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管理,强化责任意识,加强保荐机构的内部控制,把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责任落到实处,进而达到对拟上市公司和已上市公司的市场化约束。那么,保荐责任该如何落实?
确保保荐人有能力胜任保荐工作
保荐人是否具有发现和阻止上市公司不规范行为的手段和力量,是保荐人能否真正起到保荐作用的关键。而目前通过考试选拔保荐人的方式,它本身有其局限性,保荐人的道德因素和实践能力是难以通过考试真正反映出来的。因此,要使保荐人胜任实现制度设计的初衷,考试只是一个方面,最终可能靠的还是对保荐人在上市推荐和辅导方面整个过程的适时的监控和相应的责任制度的设计。
从制度上保障保荐人能切实履行保荐责任
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仅是合同关系,是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保荐人制度中的持续督导阶段,却要求双方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所以,实际操作中,投资银行如何履行对发行人的督导责任,是存在一定的保荐执行保障问题的。应当相应明确保荐人的权利,明确在保荐对象不配合工作或对保荐人的督导工作形成阻力的情况下,保荐人的权利和免责条件。同时,通过制度的形式赋予保荐人相应的法定权利,可以进一步完善保荐环境,减少保荐人不应该承担的风险。
加大保荐人失职及违反法律规范时的成本
目前保荐代表人离“保荐人真正做到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真正发挥市场对发行人质量约束作用”的目标尚有一定距离。但在我国目前个人信用尚未完全建立起来的情况下,应加大保荐代表人失职及违反法律规范时的成本,明确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目前的保荐制度设计的双重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基础上,制度的设计应细化保荐人的责任落实,强调保荐人的个体责任,让保荐人感到无论在哪个证券公司,均须勤谨尽责地执行保荐职责,进而维护投资者利益,保证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市场信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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