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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为A建设项目组建联营项目,甲乙双方约定A联营项目实行独立核算,按5:5比例分享项目收益或亏损,项目垫资由甲乙双方按4:6比例提供,项目资金在以甲方名义开设的一个固定银行账户进行管理。A项目收入2000万元,所有成本费用1500万元,净收益500万元(所得税前),双方实行所得税前分配。由乙方按分得税前收益250万元开具劳务发票给甲方,甲方按项目总收入2000万元开具发票给业主。请教如下问题:
1、A联营项目是否可以确定为一个会计主体?有关依据及来源?
2、甲方和乙方在各自的“合并”利润表中分别只反映A项目投资收益250万元,不反映A项目收入和成本,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如不符合,请给出正确的会计处理、有关依据及来源?
3、甲乙双方如何缴纳项目收益500万元有关所得税?
希望有类似实务经验的前辈给予指教,万分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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