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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一个项目上,企业改制的时候被质疑过盈余公积的事,今天在环旭电子的招股书中也看到类似的事情了:
“根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执行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视为有限责任公司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应执行《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即“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截至2007 年9 月30 日,环旭有限盈余公积为34,111,171.35 元,少于注册资本416,056,919.89 元的25%,因此公司在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对盈余公积予以全额保留。”
悲剧的是环旭电子后来还得追溯调整这个事项,把盈余公积再转到资本公积里。。。
现在这个事项有定论吗?是不是改制时的净资产除了进股本,就是进资本公积,不用再考虑盈余公积的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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