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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研究中京电子
对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纳税问题有一疑问:
补充法律意见书披露:
2007年6月,经惠州市外经贸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惠州中心支局批准,中京有限以截至2006年末的未分配利润向各股东京港投资、香港中扬和华鼎实业按出资比例转增注册资本1200万港元,按照当时有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条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因此香港中扬从中京有限该次分红(转增)所得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条 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香港中扬此次以未分配利润增资,是否属于“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的情形呢?如是,是否需要补缴60%的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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