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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并加入一家有从业资格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后,方可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任何人未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或者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但是未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工作的,不是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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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资格申请条件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必须具备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与证券、期货业务有关的严重行政处罚;
  5.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6.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证券业务两年以上的经历,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期货业务两年以上的经历;
  7.通过中国证监统一组织的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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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同资格应提交文件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申请表;
  2.身份证;
  3.学历证书;
  4.参加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成绩单;
  5.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开具的以往行为说明材料;
  6.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执业的,由所参加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向所在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提出申请,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审核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审批;准予执业的,由中国证监会颁发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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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投资咨询


  为了加强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活动的管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务院证券委于1997年12月25日发布《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制定详细的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以下列形式为证券、期货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1.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2.举办有关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
  3.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4.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各种形式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超出本机范围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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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条件


  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五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十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取得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2.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3.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4.有公司章程;
  5.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6.具备中国证监要求的其他条件。
  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应当符合上述条件,方可申请从事超出本机构范围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其他从事咨询业务的机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兼营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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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审批程序


  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1.申请人向经中国证监会授权的所在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提出申请[所在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未经中国证监会授权的,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直接提出申请,下同],地方证管办(证监会)经审核同意后,提出初审意见;
  2.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将审核同意的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经中国证监审批后,向申请人颁发业务许可证,并将批准文件抄送地方证管办(证监会);
  3.中国证监会将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获得业务许可的申请人的情况。
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申请表;
  2.公司章程;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名单及其学历、工作经历和从业资格证书;
  5.开展投资咨询业务的方式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6.业务场所使用证明文件、机构通讯地址、电话和传真机号码;
  7.由注册会计师提供的验资报告;
  8.中国证监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方式、业务场所、主要负责人以及具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提出变更报告,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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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资格的维持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向地方证管办(证监会)申请办理年检。办理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年检申请报告;
  2.年度业务报告;
  3.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年检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批。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逾期未提交年检报告或者经审核未通过年检的,不得继续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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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人员的资格培训与资格考试


  申请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者须通过资格考试。资格考试由证监会统一组织,资格培训和资格考试由证监会指定的培训机构举办。
  中国证监会将依据各项条件和全国证券业的分布情况指定证券业从业人员培训机构,并向社会公告。对通过资格考试的人员,由指定培训机构发给结业证书。
  证监会依据《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及资格培训和资格考试的有关文件对指定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指定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资格培训和资格考试。对教学不负责任、培训质量低劣、以及在培训和考试中弄虚作假者,证监会可撤销其指定培训机构资格,并追究其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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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的申请程序


  一.报送申请材料
  申请从业资格者,需向证监会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申请表;
  2.身份证;
  3.学历证书;
  4.指定培训机构开具的资格考试成绩单及结业证书;
  5.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上的政府机关开具的以往行为说明材料;
  6.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各证券中介机构应负责统一报送本机构申请人的的申请材料,未在证券机构中任职者的申请材料可由指定培训机构统一转报。
  二.资格审查与资格证书类别
  证监会接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材料做出审查,并对符合条件者发给资格证书。中国证监会还根据证券从业人员的情况将资格证书分为下列类别:
  1.证券代理发行从业资格;
  2.证券经纪从业资格;
  3.投资顾问从业资格;
  4.证券中介机构电脑管理从业资格;
  5.证监会认为需要认定的其他类别。
  证券中介机构的正副总经理至少应获得中国证监会规定类别资格证书中的两种;证券经营机构中内设各证券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应获得中国证监会资格证书类别中与其所从事专业相对应的资格证书;
  证券经营机构下设的证券营业部的正、副经理人员应获得证券经纪资格证书;
  证券经营机构中从事证券代理发行业务的专业人员应获得证券代理发行资格证书;
  证券经营机构中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专业人员、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员、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内设各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应获得投资顾问资格证书;证券清算、登记机构内设各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应获得证券经纪、投资顾问、证券中介电脑管理三种证书中的一种;
  各类证券中介机构的电脑管理人员应获得证券中介机构电脑管理资格证书。
  中国证监会对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予以注册登记并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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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的维持


  1.获取资格证书后超过十八个月而未在证券专业岗位上就职,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2.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连续未从事证券业务活动达十八个月的,若要重新成为第五条所列各类人员,须按照《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的程序重新申请。
  3.证券中介机构不得聘用无资格证书或资格证书失效者成为证券从业人员。
  4.证券中介机构应将其聘任的所有从事证券业人员的有关情况向证监会备案。
  5.证券业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有违反《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和国家其它有关法规之行为时,所在机构应立即向证监会报告。
  6.证券业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因涉嫌参与重大经济案件而被有关部门调查,或因触犯我国刑法而被检察机关起诉,或在工作期间因触犯我国刑法而被法院判刑,所在机构应立即向证监会报告。
  7.证券业从业人员发生死亡、辞职、解雇、解任或退休等变动,所在机构应于变动发生后三个月内向证监会报告。
  8.同一从业人员在同一时期内,只能受聘于一家证券中介机构。
  9.从业人员改变受聘机构,原聘用机构应当在该从业人员辞职调离后三个月内,向证监会申报、备案;新聘用机构应当在该从业人员就职后三个月内向证监会申报备案。
  证监会可对已获得资格证书并上岗工作的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经检查仍然具备条件者,可维持其从业资格;对未能符合相应条件者,证监会将依照《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予以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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