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帖

  (一)编造虚假利润,骗取上市资格 红光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采取虚构产品销售、虚增产品库存和违规财务处理等手段,将1996年度实际亏损10300万元,虚报为盈利5400万元,骗取上市资格。

(二)少报亏损,欺骗投资者 红光公司上市后,继续编造虚假利润,将1997年上半年亏损6500万元,披露盈利1674万元,虚构利润8174万元;今年4月该公司在公布1997年年度报告时,将实际亏损22952万元(相当于募集资金的55.9%)披露为亏损19800万元,少报亏损3152万元。

(三)隐瞒重大事项 自1996年下半年起,红光公司关键生产设备彩玻池炉就已出现废品率上升,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等严重问题,对此红光公司在申请股票发行上市时故意隐瞒,未予披露。

(四)未履行重大事件的披露义务 现查实,红光公司仅将41020万元募集资金中的6770万元(占募集资金的16.5%)投入招股说明书中所承诺的项目,其余大部分资金被改变投向,用于偿还境内外银行贷款和填补公司的亏损。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属于重大事件,但红光公司对此却未按规定进行披露。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9-17 15:58:31编辑过]

TOP

  (五)挪用募集资金买卖股票 1997年6月,红光公司将募集资金中的14086万元(占募集资金的34.3%)投入股市买卖股票,其中红光公司通过开立217个个人股票账户自行买卖股票,动用9086万元;以委托投资名义,将其余5000万元交由其财务顾问中兴发企业托管有限公司利用11个个人股票账户买卖股票。红光公司在上述股票交易中共获利450万元。

 

 (六)涉嫌犯罪 红光公司在股票发行与上市过程中按协议应支付发行上市费用1496万元,占募集资金总额的3.53%,比公开披露需支付的发行上市费用1330万元多出166万元,其中白条入账等非正常开支达13万元,从账外支付100万元,有涉嫌犯罪问题。 红光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为此,我会依法决定对红光公司、有关中介机构及主要责任人作出以下处理:

TOP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