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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12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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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社会主义国家和企业关系问题的关键是明确社会主义生产的利益主体。所谓社会主义生产的利益主体也就是社会主义生产结果(即利害)的直接承受者。社会生产的利益主体是由生产资料和生产劳动两个方面的情况决定的。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者的劳动条件被剥夺,只占有自己的劳动力,资本家或资产所有者由于掌握了生产资料而必然成为资本主义生产的利益主体,而资产所有权正是资本家或资产所有者最基本的利益要求。社会主义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公共的生产资料成为劳动者满足自己消费需要的物质手段,社会生产的差别由于生活消费的个体性已经表现在劳动所有方面,而不是资产所有方面。在这种情况下,劳动所有者理所当然成为社会主义生产的利益主体,而劳动所有权则是劳动者最基本的利益要求。因此,劳动所有权才是社会主义企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必须要指出的是,建立在劳动所有权基础上的企业体现着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特征,建立在资产所有权基础上的企业体现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特征,两种企业在性质上存在着根本的区别:资本主义企业作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有机体,要能够满足资产所有者或资本家对资产所有权的基本要求,在性质上它必须是一个独立的生产资料实体(即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劳动力价值预定不变,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表现为生产资料价值量的盈亏变化),企业有多少资产?这些资产是归某个资本家所有还是属于资产所有者群体所有?各个资产所有者的私有资产在企业总资产又各占多少份额等等,产权分明是资本主义企业能够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存在和发展的必要前提。社会主义企业作为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有机体,要能够满足劳动所有者对劳动所有权的基本要求,在性质上它必须是一个生产劳动实体,作为生产劳动实体的社会主义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公共的生产资料在价值上保持不变,企业经营状况表现为消费价值量的波动(劳动收入的有无多少变化),而不是生产资料价值的盈亏。社会主义企业能不能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存在和发展的必要前提是劳权分明,即企业产品的形成消耗了多少劳动量,每个劳动者的劳动量在总劳动中各占多少比例等等。社会主义国家和企业的关系实质是公有的生产资料怎样和在个体所有基础上的劳动力相结合。生产资料既然实现了公有制,公有的生产资料具有大范围的整体性,因此,公有制企业就个体而言是不可能也不必要作为独立的生产资料实体存在和发展。因此,我们的企业观念如果不能突破生产资料实体的框架,就不可能解开国家和企业关系这个结,就不能有真正的政企分开,社会主义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就只能是一个空想。
国有企业所以不能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自我发展,有两个基本原因:一是因为在建立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过程中,我们走入了资产所有权的误区,从“谁所有谁经营”的原则出发,形成了“国有国营”模式。在这种模式中,由于国家挤占了劳动者作为社会主义生产主体的地位,造成了国有企业利益主体外部化且处于不规范状态,因而在管理上国有企业不能自主经营,自我约束;一是因为在建立社会主义生产方式过程中我们误用了工资制而未能实现按劳分配(关于工资不是按劳分配的合理形式,工资制没有实现按劳分配的问题,这里暂且不讨论),而不能实现按劳分配,就不能从价值上把国有资产和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区别开来,一方面使劳动者不能真正多劳多得,失去了作为主人参加生产劳动和参与企业管理的积极性和责任性,另一方面则又使国有企业在价值运动中不能作为一个真正独立的经济实体自我发展。因此,要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就必须让劳动者当家作主,就必须真正实现按劳分配,一句话,就是要全面体现和满足劳动者对劳动所有权的基本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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