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帖
对违规证券从业人员的处罚


  从业人员取得资格证书并上岗工作后,如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或本规定,除按该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外,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下列一项或多项处罚:
  1.警告;
  2.暂停从业资格六个月到十二个月;
  3.撤销资格证书,此后三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
  4.撤销资格证书并永久性地拒绝受理从业资格申请。
  (1)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要求取得资格证书而擅自成为证券从业人员的,证监会可责令其所在证券机构停止该人员的从业活动,并在此后一年之内拒绝受理该人员的从业资格申请。同时,对所在机构的有关负责人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2)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材料,一经发现,证监会可视情况在三年内或永久性拒绝其从业资格的申请。
  (3)已取得资格证书如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材料,一经发现,证监会将视情况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4)已取得资格证书者如在非依法定程序设立的证券中介机构中成为证券从业人员的,证监会将视情况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5)从业人同在任职期间因涉嫌参与重大经济案件而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或在任职期间因涉嫌违反我国刑法而被检察机关起诉期间,证监会可视情况暂停其从业资格,并要求有关机构在工作安排上做出相应配合。
  (6)从业人员如对其任职的证券中介机构的破产或遭受重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证监地将视情况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7)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因违反有关业务规定导致客户发生重大经济损失时,证监会可视情节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8)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或受到处罚两次以上的从业人员,证监会可视情节按规定从重处罚,直至撤销资格证书。
  (9)从业人员因违反规定,受到处罚期间,任何证券中介机构不得将其录用在证券专业岗位上工作。
  (10)从业人员受到处罚的,任何证券中介机构永远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予以录用。
对从事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管理及操作人员,其从业资格管理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TOP

证券从业人员


  根据规定,证券从业人员主要指下列人员:
  1.证券中介机构的正副总经理,但证券兼营机构和该款第五项规定的机构中不负责证券业务的副总经理除外;
  2.证券经营机构中内设各证券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
  3.证券经营机构下设的证券营业部的正、副经理人员;
  4.证券经营机构中从事证券代理发行业务的专业人员;
  5.证券经营机构中从事证券自营业务 的专业人员;
  6.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员;
  7.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交易所内的出市代表;
  8.证券清算、登记机构内设各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
  9.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内设各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
  10.各类证券中介机构的电脑管理人员;
  11.证监会认为需要进行资格确认的其他从业人员;
  证券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取得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在各项证券专业岗位上工作;证券中介机构的正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应获得证券从业资格证书;未取得证券业从业资格,除符合豁免规定的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在各类证券专业岗位上工作。

TOP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


  根据1995年7月1日国务院证券委发布实施的《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为提高证券业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负责证券业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确认、撤消及有关事宜。《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对证券从业人员的资格申请、确认、撤消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TOP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的申请条件


  申请从业人员资格者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21周岁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3.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在申请从事证券从业资格前五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或严重的行政处罚;
  5.具有证券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高中毕业并有从事两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其它金融业务经验,或四年以上证监认可的其他与证券业务相关的工作经历;
  6.按《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过证监会指定培训机构举办的证券从业资格培训或通过其它学习方式达到相应水平,并通过证监会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
  7.自愿并承诺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以及行业自律性组织的行为规范,接受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
  8.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TOP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