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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央企不良资产管理模式

全国范围内的不良资产管理模式探索,源于1999年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当前,针对中央企业的不良资产问题,国资委提出了类似的设想,对于自主处置不良资产不力的企业,国资委将采取措施统一委托给有关国有专业资产管理机构进行处理。换言之,中央非金融类企业不良资产处置也将采取资产管理公司模式。
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模式运行需要全面总结经验教训的时期,中央企业不良资产管理模式的设计必须谨慎周密。
市场化处置不良资产是创新的出发点

金融不良资产管理的成功经验在于市场化处置,存在的问题在于市场化程度不足,或者说是“半市场化”。处置包括认定、剥离和交易三个基本环节。比较容易实现市场化处置的是交易环节,即不良资产的公开出售;市场化的难点在于剥离,剥离环节的垄断性直接导致了市场在不良资产处置中的失灵。
剥离首先不是一个技术问题,剥离的实质是谁成为不良资产管理的主体。据最近的报道,面对大型企业集团——成立于1992年,以494.61亿元总资产排名2004年中国1000大企业集团第29位的华源集团面临资金危机,其不良资产将由同样成立于1992年,在2004年中国企业500强排名中列193名、由原物资部直属物资流通企业合并组建的中国诚通集团接手资产处置。原因在于诚通集团“具有专业化的不良资产处置经验”,其子公司新华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曾参与了诚通集团近60亿元不良资产的处置,先后参与了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和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债权整体转让国际招标活动,独立处置近10亿元不良资产。这是一个似乎非常合理的解决方案。但是,在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中,大量的案例证明,这可能是一条极其危险的道路。
原因之一是一个机构拖垮另一个机构。这一不良资产处置模式中是有前车之鉴的。在金融业内,即使不提海南发展银行因接手当地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导致自身关闭,在当前,困难重重的广东发展银行的不良资产来源主要集中于两次大接手:一是接手中银信托,二是接手恩平农村信用社资产处置。同样,光大银行接手中国投资银行也是导致其在五六年后的今天,依然面临经营困难的主要原因之一。两个体制、规模类似的机构互相承接不良资产,往往是一种把问题延后的方法,其直接成本可能是拖垮另一家机构,间接成本是今后的处置难度、现金支付也许更多。
原因之二是垄断剥离导致的市场寻租。垄断剥离导致资产转移中的定价可以不按公平价格处理。仅就诚通集团下属专业性资产管理公司——新华通而言,据报道,上年11月,新华通公司的董事长苏自平因为将所负责处置的破产企业的资产挪用到自己的公司而被捕。其资产管理的“专业化”十分可疑。一般的认识往往把此类行为作为道德操守处理,问题是,如果资产剥离因垄断而导致成本极低,资产管理者就具有种种冒险冲动,分享其中的剩余。
市场化处置与国家隐性担保不相容
9月16日,国务院国资委与国家开发银行达成《支持中央企业改革和发展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与中国诚通控股公司达成《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据报道,国家开发银行将向诚通授信50亿元。
当然,授信额度与真实信贷投入不同,并未真正体现为资金投放。但是,这体现了金融机构对中央企业不良资产处置的信心。信心来自良好的预期,预期基于企业自身财务状况以及充分的抵押担保。显然,尽管政府机构不能成为担保主体,国家开发银行的预期来自国有资产管理当局对借款人的现实影响力上。这就成为一种国家隐性担保。
国家隐性担保无论在理论上还是操作上都是站不住脚的。在理论上,如果政府机构自身具有可信的担保能力,且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具有专业化的处置能力,那么通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资产管理公司一纸协议就可以解决问题;至于金融市场是否可以对资产管理公司提供融资,完全基于市场的理性判断。可见,政府机构的参与显得多此一举。
问题在于,恰恰由于资产管理公司的可信度值得怀疑(如其董事长的道德风险),才需要政府的隐性担保。那么,一个循环问题就产生了:为什么要实行剥离上的垄断,而不能由市场竞争来决定谁够资格参加不良资产管理?在操作上,任何政府隐性担保的责任都将体现为或然财政成本,既然是财政成本,为什么不能由财政经预算报告加以统一解决?固然,其中有些问题是涉及职工起码生活保障的社会问题,而这些问题本来就应该是公共财政应该解决的问题,而从来就不属于资产管理应考虑的范畴。
以往的经验教训已经充分证明,大量的金融风险积累和企业经营问题,均与政府隐性担保有关。或许,如果我们对华源从辉煌走入困境的全过程进行个案研究,恐怕同样可以得到一个具有讽刺意味的结论——来自各地的不可信的政府隐性担保,是导致其财务危机的外部原因之一:机构对自身的央企性质过度自信,对地方政府的企业推介过度相信。
诚通处置华源本身,可以成为真正市场化处置中央企业不良资产的良好开端。而这个开端需要我们对于什么是市场化处置有一个谨慎的思考。
市场化处置反对“大锅饭”模式
国家往往算的是大账,市场算的是细账。这是因为,国家考虑宏观因素,市场考虑效率。因此,一种似是而非的计算方法是整个中央企业体系的整体财务平衡,即如何在体系内实现以盈补亏。
具体的模拟计算方法如下:预计2005年中央企业实现利润将达5900亿元,同时如果以2004年资产损失为底数,2004年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清出各类资产损失3521.2亿元。如果按照可收回20%到30%计算,总额可达800亿到900亿元。换句话说,实际损失可能在2700亿元左右。那么,以收抵支,央企利润资金池足以冲销实际损失。
也许是基于对盈利的信心,有关部门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思考,其基本逻辑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参与中央企业的分红,用以支付三方面的成本,即改革成本、监管费用和企业重大投资支出。后两者暂且不论,仅就改革成本支出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面临激励机制和市场波动两大风险。
一是激励机制风险。显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建立在整体国有企业盈利基础上的,但是这一设想忽略了政策设计对微观经营主体的激励方向问题。中国的所有改革实际上都试图解决这一问题,但是很不幸,国有资本经营可能在穿新鞋走老路。一般,具有上缴红利能力的中央企业肯定具有自主处置自身不良资产的能力,而其上缴的红利,作为支付改革成本,必然是为别的企业解决包袱。这是理性的经济主体所不甘愿承担的额外责任。
因此,如果这一政策出台,中央企业的利润能否继续保持高位是十分可疑的事情——企业的经营积极性可能降低,当然也可以通过财务处理降低利润。一旦利润盘子不大,则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就不足以抵补所谓改革成本。问题还不仅在此,进一步看,如果存在不良资产的企业拥有某种便利,可以通过中央的资金池化解不良资产,那么,其自主化解的积极性也会打折扣。如此算来,利润收缩和不良资产增加也许在这一设计下同时出现,其激励方向是否正确是值得怀疑的。
二是市场波动风险。中央企业的盈利与少数具有一定垄断性的企业财务状况有很大关联。我们可以观察到,随着国际原油价格的走高,石油企业利润必然持续攀升;国内经济增长对钢材、煤炭等原材料需求增加,也会提高相应企业的利润。问题是,我们同样经历过通货紧缩,对此类产品价格波动应该有切身体会,一旦市场波动导致中央企业整体利润下降,则改革成本所需要的支出来源是不一定能得到保障的。
通过算细账,我们可以相信,国有资本经营作为国家主导型不良资产化解模式的现实基础并不十分牢靠。这是因为,在体制上,通过以好企业的产出弥补陷入困境企业的损失,是传统计划经济的“大锅饭”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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